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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7-02-21 16:46:08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2009年初我所代理的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中江县某村人员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08年4月25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绵阳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7日执行逮捕。

我所律师罗德林受被告委托为其代理人,被告人陈某某对于起诉书的指控提出:自己没有贩毒,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贩毒,公安机关采用诱供方式,以为其办理取保手续,诱惑其承认拥有**和汽车,非法扣押了其妹妹的汽车等财产。

罗德林律师提出:控方指控陈某某贩毒的证据不足,陈某某未供述过贩毒,控方所列指控陈某某犯罪的证据仅凭同案被告人矛盾的供述,且控方也当庭承认同案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指证毒品来自陈某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之处,加之同案被告人均在庭审中翻供,否认毒品来自陈某某处,控方所列证据未形成锁链,控方举证指控陈某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本案绵阳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采用诱供的方式攻取了陈某某持有**的供述,违反相关法律,陈某某所谓检举报告本身是虚构的,情况不属实,也侧面印证了公安机关诱供的事实,控方也不能合理排除诱供的因素,法庭应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按《刑诉法》第46条和******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宣告陈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实施毒品犯罪情况为:在2007年底在金堂县一个朋友(安总)处购得**6000颗带回其中江县家中用于自己吸食.控方向法庭列举了各项证据,但公安机关收集此次贩卖**的证据,其内容和庭审中被告人的供述有许多不一致,且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交易数量、时间和交易金的给付等情节相互矛盾。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其曾经持有**,罗德林律师提出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诱供所致,是办案机关以为陈某某取保为诱饵,诱惑陈某某承认持有**,罗德林律师提出了相关证人予以证实;其它被告人的供述**来自陈某某是为了报复陈某某;***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撤销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05)富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被告人陈某某的缓刑,合并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